「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陳超明、徐欣瑩等17位委員提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之一。主張擴大中央統籌分配款規模,並調整營業稅、菸酒稅、土地增值稅的分配,同時新增基礎建設落後、碳排放與空氣污染等反指標來改善城鄉差距。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可獲更多財政支持,努力招商或施政有成的縣市(如菸酒稅、土增稅)可獲優先回饋,建設落後或環境壓力大的地區也可能透過反指標獲分配傾斜。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地方政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以及建設落後或受空污影響地區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八條:營業稅扣除稽徵經費、給獎獎金後,與貨物稅總收入一成全數納入中央統籌分配款;第十二條:土地增值稅縣市徵起收入全歸該縣市,地方分配比例由百分之二十提高至百分之五十,菸酒稅依徵起地優先回饋百分之五十;第十六條之一:增設基礎建設落後、碳排放與空污反指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地方財政努力誘因、改善城鄉與環境落差、充裕地方財源;疑慮:分配指標複雜化後是否透明可預期,對中央財政與縣市間衡平的整體效果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特色在於把環境與建設落後指標寫入分配公式,可對照其他財劃法版本的分配邏輯差異一併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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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9,2024-04-0
交付審查2024-03-29,2024-04-0
委員會審查2024-05-20
委員會審查2024-06-03
委員會審查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陳超明、徐欣瑩等17人,鑒於財政收支劃分法逾二十年未加以檢討,期間因直轄市增加、人口變化等,造成中央與地方財政狀況不同於過往,衡酌地方政府自有財源偏低,舉債空間困擾,影響地方政府施政,現行分配方式難以因應地方政府需求,實有修正必要。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解決財政收支劃分法無法衡平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間之城鄉差距與經濟發展,避免逾二十年未檢討修正之法規,影響地方施政推動,實有修正之必要。
二、又擴大中央統籌分配款規模,各縣市始可獲得更多財政支持,爰修正營業稅之分配原則,將其總收入扣減百分之一點五作為稽徵經費、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及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全數納入中央統籌分配款。
三、次查菸酒稅為少數縣市政府努力招商、開創地方財源之成果,應優先回饋給地方政府,以增加地方政府財政努力之誘因,故優先依該地方政府所徵菸酒稅回饋百分之五十;其餘之各縣市總和,再依人口比例分配。同時,為充裕地方財源之考量,其剩餘總額分配地方比例由百分之二十提高至百分之五十。
四、再者,考量土地增值稅為地方政府努力施政後之成果,應回饋至該地方政府,同時為齊一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分配基礎,故修正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縣市。
五、另為城鄉永續發展、修補城鄉差距,故增設基礎建設落後、碳排放與空氣汙染反指標,藉此改善地方政府之現狀。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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