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民防法第八條,現行規定民防團隊參與服勤「得」發給津貼但無強制性,導致各縣市有領與未領、名目與標準不一的情形。修正將「得」改為「應」發給服勤津貼,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訂定發給名目與標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民防團隊成員服勤可獲一致的服勤津貼保障,減少各縣市給付落差,並使發給有統一標準。
主要影響對象
民防團隊成員、地方政府及內政、民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民防法第八條第一項,將服勤津貼由「得發給」改為「應發給」,並明定發給名目與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確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消除各縣市給付不一的不公平、保障服勤民防人員權益、統一標準便於執行;疑慮:強制發給對地方財政的負擔、中央統一標準與地方差異的調和、經費來源如何因應。
政治雷達小叮嚀
由任意改強制常牽動地方財政,可關注經費分攤與統一標準的訂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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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呂玉玲、黃健豪、牛煦庭等16人,有鑑於現行民防法第八條,明定民防團隊參與服勤得發給津貼,惟並未具強制性,各縣市民防團隊存在領有與未領有服勤津貼之情形,且領取名目與標準也各自不一,顯有執行未逮之情形。爰擬具「民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民防法第八條,明定民防團隊參加服勤得發給津貼,惟並未具強制性,各縣市民防團隊存在領有與未領有服勤津貼之情形,且領取名目與標準也各自不一,如有縣市以服勤津貼名義給付之,有縣市則與民防團隊其他補助合併給付;另在津貼給付計算上,各縣市也標準不一,顯見此條執行上有力未能及之處。
二、爰此,修訂本條第一項,明定民防團隊參與服勤期間,應發給服勤津貼,其津貼發給名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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