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營業稅法,要求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時,須依規定時限把發票、相關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違反者除可命限期補正外,主管機關還可按次處一定金額罰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主管機關掌握電子發票開立情形,並讓使用載具的消費者更能確保發票上傳、後續對獎與兌獎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開立電子發票的營業人,以及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的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明定電子發票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的上傳存證義務;修正第四十八條之二,增訂未依時限或未據實上傳者得命補正並按次處罰的行為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發票上傳存證、保障消費者兌獎與交易資訊透明;疑慮:增加營業人遵法與系統成本,按次罰鍰的比例性與認定標準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電子發票上傳規定牽涉你載具裡的中獎發票權益,留意三讀後對小商家的緩衝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6-17
委員會發文2024-06-26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為確實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之情形與保障交易相對人取得相關資訊,及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故課予人民義務及賦予不利之法律效果。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者,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之電子發票與相關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之一)
二、增訂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電子發票,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將其應開立電子發票與相關資訊及買受人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者,除定期間命其補正外,並得按次處一定金額罰鍰之行為罰。(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二)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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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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