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楊瓊瓔等16位委員提案增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四,參照第三十五條研發創新獎勵規定。讓中小企業投資於人才培訓、品牌發展及健全會計制度等支出,可在3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鼓勵中小企業投入人才培訓與品牌建立,協助降低代工依賴、提升附加價值,間接帶動薪資與就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小企業、受僱勞工及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四,新增人才培訓、品牌發展及健全會計制度等支出於30%限度內、三年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規定,詳細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鼓勵外部效果高的人才與品牌投資,有助企業穩定發展並提高薪資;疑慮:抵減項目認定標準與稽核、稅收損失及實際效益如何確保需要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增訂新條文」而非修正既有加薪減稅條款,可與其他第三十六條之二版本區分看待。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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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5-02
委員會發文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5
案由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鑑於企業獲利能力為企業為員工加薪的關鍵要素,為加強推動中小企業從事外部效果較高之人才培訓與品牌建立之投資,使我國逐步降低代工生產,利潤微薄之困境,爰參照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為促進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之獎勵規定,中小企業得在投資於人才培訓、品牌發展及健全會計制度等用途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期以在對中小企業經營衝擊較小並利於企業穩定發展前提下,提高員工薪資水準及改善就業率,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三十六條之四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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