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草案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允許道路主管機關在一般道路上協助清除散落物品,費用由駕駛人或車主負擔。此修正旨在解決貨物或物品散落於一般道路造成的交通堵塞和二次事故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用路人,減少因物品散落造成的交通堵塞和二次事故風險,保障行車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貨運業者、駕駛人以及一般道路使用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允許道路主管機關在一般道路上協助清除散落物品。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便於公權力介入處理一般道路上的散落物品,保障用路人安全;疑慮:增加駕駛人或車主的經濟負擔,可能濫用公權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平衡公權力介入與個人權益保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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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有鑑於貨物、物品散落於一般道路,若不即時排除,容易造成交通堵塞與二次事故。強制排除散落物品,依現行法令僅適用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為了讓公權力能夠盡早介入處理,及早排除「一般道路」塞車情況,保障用路人行車安全。爰提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載運貨物、物品散落於車道無法即時清除時,散落物可由道路該管機關主動協助處理排除,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2023年11月1日媒體報導,有一輛載運啤酒的貨車行經「一般道路」,5百多箱啤酒散落一地,阻礙交通,導致許多通勤民眾受困於車陣中,民眾不滿為何沒有盡速移除掉落物。據警方表示,如果案發地點在高速公路,則警方可以強制排除,排除費用由車主負擔,一般道路沒有這個規定。
二、經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汽車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散落物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主動協助處理者,亦同。」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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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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