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針對加裝俗稱「翹牌器」、電動窗簾式遮蔽號牌裝置以規避辨識的行為加重處罰。罰鍰由現行二千四百元至四千八百元,提高為三千六百元至一萬零八百元,並吊銷牌照。
能幫助到什麼
盼提高違規成本,減少遮蔽車牌成為規避超速、蛇行、逼車取締或從事不法行為的工具,協助警方與檢舉民眾辨認車牌、降低執法困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裝設遮蔽號牌裝置的駕駛人,以及交通執法與檢舉相關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將遮蔽號牌相關行為的罰鍰上下限由二千四百至四千八百元提高為三千六百至一萬零八百元,並增列吊銷牌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遮蔽車牌常被用於規避取締或犯罪,加重處罰並吊照可強化嚇阻與公共安全;疑慮:執行面如何認定與查獲、罰度提高後的實際效果與比例原則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罰則調整可一併留意適用要件與認定方式,比較同類交通違規的罰度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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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5-01-15
委員會審查2025-01-16
委員會發文2025-01-16
案由
本院委員林德福、蘇清泉等16人,有鑑於部分民眾安裝翹牌器、電動窗簾式遮蔽號牌裝置,意圖規避公共危險罪、超速、蛇行、逼車等違法違規行為,或伺機從事不法行為,使警方或檢舉民眾不能辨認其牌號,增加查緝困難。針對該行為應加重處罰,本席等爰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原處罰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提高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牌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各縣市警方皆有防制危險駕車勤務取締,取締常見案例通常有,酒後駕車、無照駕駛、駕照註銷及安裝翻牌器、電動窗簾式遮蔽號牌裝置等交通違規。
二、過去有不少飆車案例,車輛安裝俗稱的翹牌器、電動窗簾式遮蔽號牌裝置,藉以規避查緝與檢舉。更有歹徒搶奪運鈔車案例,做案車輛就有安裝翹牌器,企圖規避警方追緝。
三、部分民眾安裝翹牌器、電動窗簾式遮蔽號牌裝置,意圖規避公共危險罪、超速、蛇行、逼車等違法、違規行為,本席認為應提高處罰,以減少翹牌器、電動窗簾式遮蔽號牌裝置成為犯罪工具之可能性。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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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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