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針對加裝俗稱「翹牌器」、電動窗簾式遮蔽號牌裝置以規避辨識的行為加重處罰。罰鍰由現行二千四百元至四千八百元,提高為三千六百元至一萬零八百元,並吊銷牌照。
能幫助到什麼
盼提高違規成本,減少遮蔽車牌成為規避超速、蛇行、逼車取締或從事不法行為的工具,協助警方與檢舉民眾辨認車牌、降低執法困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裝設遮蔽號牌裝置的駕駛人,以及交通執法與檢舉相關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將遮蔽號牌相關行為的罰鍰上下限由二千四百至四千八百元提高為三千六百至一萬零八百元,並增列吊銷牌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遮蔽車牌常被用於規避取締或犯罪,加重處罰並吊照可強化嚇阻與公共安全;疑慮:執行面如何認定與查獲、罰度提高後的實際效果與比例原則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罰則調整可一併留意適用要件與認定方式,比較同類交通違規的罰度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