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羅明才、蘇清泉、傅崐萁等23位委員提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主張該法近25年未修、未配合地方改制,擬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劃一直轄市與縣市的稅課收入分成,並刪除無實益的附表與已廢止的礦區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可獲更合理財源、紓解自有財源偏低與債務負擔;遺贈稅、土增稅分成基礎劃一後,直轄市與縣市待遇趨於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全國地方政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以及受地方建設影響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八條:遺贈稅直轄市與市、鄉鎮市均改分得百分之六十,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二納入統籌分配,刪除礦區稅;第九條:土地增值稅縣市徵起收入全歸地方;刪除第四條及附表一、二;多條將「民意機關」改為「立法機關」;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修正第三十九條,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充裕地方自治財源、劃一城鄉分成基礎、簡化過時法條;疑慮:擴大統籌分配規模對中央可支配財源的衝擊、各縣市實際受益是否衡平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版含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的設計,與其他財劃法版本不同,審議時可留意施行時程如何銜接年度預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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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5-20
委員會審查2024-06-03
委員會審查2024-06-19
案由
本院委員羅明才、蘇清泉、顏寬恒、傅崐萁、洪孟楷等23人,鑑於財政收支劃分法迄今已近25年未修正,其修正涉及層面廣泛、複雜且需兼顧各級地方政府間之均衡,然現制未配合地方改制,地方政府無法獲得合理財源。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並劃一部分直轄市及縣(市)稅課收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財政收支劃分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四十年六月十三日制定公布,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迄今已逾二十年,其間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考量當前地方財政因面臨自有財源偏低、支出結構僵化與債務負擔沉重等問題,致影響地方施政之推動,地方政府紛紛要求中央充裕其自治財源,以解決地方財政結構問題。
二、劃一直轄市及縣(市)稅課收入分成之基礎:
(一)遺產及贈與稅由目前直轄市分得百分之五十、市及鄉(鎮、市)分得百分之八十,修正為直轄市、市及鄉(鎮、市)均分得百分之六十。(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
(二)土地增值稅目前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應繳由中央統籌分配縣(市)部分,改為全歸地方。(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二項)。
三、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二。(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
四、刪除第四條及附表一、附表二。現行附表一之收入分類表及附表二之支出分類表並無實益,且有重複規定之虞,宜予刪除。
五、配合其他法規酌作文字修正:
(一)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礦業法,廢止礦區稅,礦區改收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爰配合刪除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礦區稅。(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之用語,將「民意機關」修正為「立法機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六、修正後之施行日期,恐與年度預算編列時程無法相互配合,為維預算秩序,並利相關準備作業,爰將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倘於修法後有新設或改制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依法設置原住民族自治區及行政區域重劃等狀況時,其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亦由行政院定之。(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修正第三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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