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現行規定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此比率源自過去營所稅17%的半數。提案指出2018年起營所稅已調升為20%,依「兩稅合一減半」精神,本案將可抵減率由8.5%調高為10%,並參考110年各項扣除額調幅,將抵減上限調整為8萬3千2百元。
能幫助到什麼
提案方認為可讓股利抵減率隨營所稅調升而同步調整,減輕領取股利者的綜合所得稅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有股利及盈餘所得、採用合計金額按比率抵減方式報稅的個人納稅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所得稅法第十五條,將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率由8.5%調為10%,並將抵減金額上限調整為8萬3千2百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承襲兩稅合一減半精神、隨營所稅調升同步調整抵減率,回應納稅人權益;疑慮:將減少稅收且利益較集中於股利所得者,對租稅公平與財政衝擊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稅率與抵減上限的調整可一併留意稅收損失估算與適用年度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案由
本院委員羅明才、顏寬恒、蘇清泉、洪孟楷等23人,鑑於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定: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其百分之八點五乃沿襲過去的設算扣抵是先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率計算後,再按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半數退還給民眾。惟自2018年起營所稅率從百分之十七調升為百分之二十。為承襲兩稅合一設算扣抵減半制度之精神,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百分之八點五計算可抵減稅額,調整為按百分之十計算之;並參考110年調整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扣除額之調幅,調整抵減金額上限為八萬三千二百元為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率百分之八點五,乃沿襲過去的設算扣抵是先將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率計算後,再按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百分之十七)半數退還給民眾。因其依據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而來,是以政府自107年起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0%,故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率自應承襲兩稅合一設算扣抵減半制度之精神,從17%折半至8.5%,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高到20%亦應折半至10%。
二、110年修正所得稅法,分別調整免稅額從88,000元調高至92,000元,標準扣除額從120,000元調高至124,000元,薪資所得扣除額從200,000元調高至207,000元,調幅為百分之三點五至四點五。是以參考平均調幅百分之四,調整抵減金額上限為八萬三千二百元。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所得稅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