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賴士葆、顏寬恒等19位委員提案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因應疫情及景氣低迷下企業加薪誘因不足。將增僱本國籍員工薪資可減除比例由130%提高至200%,24歲以下員工由150%提高至220%,並建議延長施行期限至120年5月19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中小企業增僱與青年加薪的租稅誘因,並延長落日期限,回應基本工資調整與基層、新進年輕員工薪資偏低的期待。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小企業、24歲以下青年及新進員工、受僱勞工與國庫稅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將增僱員工薪資減除比例由130%提高至200%、24歲以下者由150%提高至220%,並修正第四項將施行期間延長至120年5月19日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間接誘因仍待支持、提高比例並延長期限可鼓勵加薪;疑慮:參考新加坡作法宜明定期限與評估效益,租稅減免的稅收影響及落日設計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明確處理「落日延長」,可與未明訂或不同期限的版本比較施行期間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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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委員會審查2024-05-02
委員會發文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5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顏寬恒等19人,鑒於中小企業近年來受全球疫情及景氣低迷影響,企業為員工加薪仍亟待間接誘因支持,爰擬具「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就企業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得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比例,自百分之一百三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另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限度,則建議自百分之一百五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二十,以回應社會對於「基本薪資調整」未如理想、基層或新進年輕員工的薪資所得偏低現象不滿之改革期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由於中小企業相對大企業而言,因經營規模與特性,較無法享受政府相關租稅優惠措施,基於改善就業率與提高薪資水準同為當前社會關切課題,且現行本條文第一項所規範之促進企業為員工加薪仍屬間接誘因,為因應嚴峻之國際經濟情勢,鼓勵中小企業提高基層員工薪資水準,我國前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法增訂本條文第二項。惟鑒於中小企業近年來受全球疫情及景氣低迷影響,企業為員工加薪仍亟待間接誘因支持,為此爰就企業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得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比例,自百分之一百三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另員工年齡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就每年增僱本國籍員工支付薪資金額限度,則建議自百分之一百五十提高至百分之二百二十,以回應社會對於「基本薪資調整」未如理想、基層或新進年輕員工的薪資所得偏低現象不滿之改革期待。
二、從公平與效益面談加薪減稅政策,宜參考新加坡加薪補貼計畫之作法,明定實施的期限,惟參酌我國中小企業之發展現況,原條文所定僅施行至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止期限顯然不足繼續提供企業為員工加薪之誘因,是為兼顧短期試行的方式,並視實施的效果再決定是否延長實施,爰修訂本條文第四項,延長施行期間為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至一百二十年五月十九日止。至修正施行前,自仍應適用原條文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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