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部草案要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賦予法院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廢止並註銷」逃逸被告護照與旅行文件的權力。立法理由是現行只能不核發新護照,被告仍可持既有護照出境潛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填補被告持既有護照出境潛逃的漏洞,維護司法程序的執行與社會治安。
主要影響對象
刑事被告與通緝犯、法院、外交部與內政部移民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16條之2,於現行「通知主管機關不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之外,增訂法院得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協請註銷逃逸被告之護照與旅行文件;條文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通緝犯與被告潛逃境外眾多、現行僅不核發新護照不足、維護司法威信與治安;疑慮:被告未必定罪即限制其出境與證件、可能過度限縮遷徙自由、應有明確要件與救濟程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謝衣鳯版方向相近,建議比較兩案在註銷要件、適用對象與救濟設計上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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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5-04-24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發文2025-08-15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張嘉郡等25人,鑒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現行規定,法院僅能通知主管機關不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予被告,然被告卻可能持既有護照、旅行文件出境。考量目前被告逃逸至境外者眾,成為規避我國司法程序的重要管道,因此為維護我國司法威信,以及填補治安漏洞,故賦予法院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協請註銷逃逸被告護照、旅行文件的權利。根據刑事局統計,我國目前有超過8萬名通緝犯登記在案,其中有出境紀錄者更超過8千人,占比超過一成,對我國司法威信和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刑事局統計,我國目前有超過8萬名通緝犯登記在案,其中有出境紀錄者更超過8千人,占比超過一成,對我國司法威信和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
二、現行規定,法院僅能通知主管機關不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予被告,然被告卻可能持既有護照、旅行文件出境。鑒於目前被告逃逸至境外者眾,成為規避我國司法程序的重要管道,因此為維護我國司法威信,以及填補治安漏洞,故賦予法院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協請註銷逃逸被告護照、旅行文件的權利。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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