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是《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在全面禁止獸鋏、金屬吊索、炸藥、毒物等高殺傷力、無差別傷害的獵捕方式,並依釋字第803號為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保障設計配套,包括增列「非營利自用」要件與「備查」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少高殺傷力獵具對一般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危害,並讓原住民族傳統狩獵在事前申請外多一個備查途徑,回應實務窒礙難行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獵捕者、原住民族獵人、出租機具的第三人、野生動物保育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條,含名錄每年更新、全面禁用炸藥毒物獸鋏金屬吊索、第二十一條之一增列「非營利自用」及「備查」、將保育類納入原住民規範、擴大得沒收之物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危害大的獵具應全面禁止、應符比例原則、備查制較符釋字精神與實務;疑慮:沒收第三人租借機具、納入保育類規範等變動對相關人權益的影響需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在沒收範圍與保育類納管上著墨較多,建議與其他野保法版本逐條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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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發文2024-04-18
黨團協商2024-07-1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鑑於使用獸鋏、金屬吊索、炸藥、毒物等方式進行之獵捕行為,其高殺傷力、無差別傷害特性已嚴重危害一般野生動物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生存安全,應予全面禁止。另依司法院釋字第八○三號解釋,於臺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保障設有相應修法配套,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野生動物名錄與保育等級應每年更新。
二、炸藥與爆裂物、毒物、獸鋏、金屬製吊索等,具高殺傷力且無差別傷害,手段目的顯不符比例原則,應全面禁止。
三、為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之規範,且據司法院釋字第八○三號解釋,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增列要件「非營利自用」。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依法受保護尊重,惟傳統獵具及方法並不在禁止之列,故禁止前項之獵具,應無阻礙原住民族文化傳承之虞。現行規定一律採事前申請核准,實務上窒礙難行。增列「或備查」之規定,以符司法院釋字精神與實際情形。
四、本法所定野生動物包括「一般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現行規定僅對原住民族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處以行政罰,實為邏輯瑕疵,應將「保育類野生動物」也納入規範。
五、實務上相關犯罪所用之物不限於獵具、藥品、器具,尚包括工作物、施工材料及機具等,應增訂列為得沒收之物。增加第三人租借與他人機具負擔被沒收風險,犯罪器具不問是否屬犯罪行為人所有,得沒收之。違法被沒入之物,不應限於保育類野生動物,應包含一般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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