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088000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8-28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針對車輛隔熱紙(俗稱)的可見光透過率規範進行調整。目前規定僅以目視判斷是否透明或反光,委員建議建立客觀數據測定基準,以避免主觀認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駕駛人、行人以及相關管理單位,解決目前隔熱紙規範不明確、易流於主觀判定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車輛所有人、駕駛人以及相關產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擬建立車輛隔熱紙可見光透過率的客觀測定基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客觀數據測定基準,避免主觀認定;疑慮:技術門檻、執行成本、可能影響產業。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技術可行性、執行成本以及相關產業影響等面向。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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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5-06-11
委員會審查2025-08-20
委員會審查2025-08-21
委員會發文2025-08-28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對於目前全世界大多數國家皆針對自用車之隔熱紙皆有明確的可見光透過率規範(俗稱隔熱紙)惟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申請牌照及定期檢驗時,車窗玻璃不得黏貼不透明隔熱紙,而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示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且綜觀各國規定,並無將自用車輛及計程車區別規範,易言之,車輛產生之危險性應相同,並無區分二者必要。前述不透明定義僅是用肉眼判斷是否得視車內及有無反光現象。若僅以目視測定,易流於測定人主觀之嫌,建議進一步建立客觀數據測定基準,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經收集G20及OECD等會員國現行使用車輛車窗黏貼隔熱紙法規規定,皆因不同國家文化背景、治安或風土民情等因素,對車輛車窗隔熱紙透明度要求不盡相同。
二、各國對於玻璃透光度要求之基準規定,均是以不影響汽車原廠出廠安全規範為前提,以我國地理、緯度、氣候環境較相近的亞洲國家為例,日本、韓國、新加坡及中國對車輛前擋風玻璃之透光度要求至少需70%;車輛左右側車窗玻璃透光度,除南韓要求40%以上外,其餘國家均要求需70%以上;至於後側窗及後擋風玻璃則無一制性規範。
三、依國外資料收集,隔熱紙對行車安全影響,綜觀各國規定,目前皆以玻璃透光度為主進行管制,即玻璃貼附隔熱紙後總體透光率。目前經數據研究顯示,透光率係最影響駕駛人駕駛視覺感受,透光率可讓駕駛人對車外人員或來車駕駛人行為進行預判,可提前預為防禦駕駛。
四、本案納管隔熱紙案,現行檢驗規定以採目視方式,或以字卡輔助認定,易流於測定人主觀之嫌。目前公路局開會討論共識為可採儀器檢測透光度。然交通部於112年3月承諾3個月內會提出修正草案,但截自目前,交通部仍未有修正草案提出,故提出本案。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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