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依司法院釋字第485號意旨,主張眷村是否「老舊有改建必要」應依眷舍實際狀況及社區更新需要認定,不以興建完成日期或本法施行前為限;並將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前身國防會議)所核發的原眷戶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納入採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部分因興建日期限制而被排除的眷村可望納入改建,相關國安特勤前身人員的居住憑證也獲採認,保障其信賴利益。
主要影響對象
原被排除於改建範圍的眷戶、國安會與國安局前身相關人員,以及主管眷改的國防部與相關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第一項,改以眷舍實際狀況與社區更新需要認定改建必要;修正第三條第二項,於國軍老舊眷村定義中納入國安會、國安局前身核發的原眷戶居住憑證或公文書之採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釋字485號意旨、依實際狀況認定、保障特定人員信賴利益;疑慮:擴大適用範圍的財政與資源負擔、認定標準是否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眷改認定標準的鬆綁牽涉土地與預算,留意與相近的另一件第三條修正案併案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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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王鴻薇、徐巧芯、顏寬恒等21人,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意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謂眷村是否為老舊而有「改建之必要」,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為決定,不得僅以眷村興建完成之日期為概括之認定,亦不需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公布施行前為必要。有鑑於此,爰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決定,且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應考量國防人員歷史脈絡及本法之實質立法意旨,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即「國防會議」)所核發之原眷戶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等均以採認納入,以保障其信賴利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85號解釋意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謂眷村是否為老舊而有「改建之必要」,應依眷舍之實際狀況並配合社區更新之需要而為決定,不得僅以眷村興建完成之日期為概括之認定,亦不需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公布施行前為必要。為此,爰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
二、有鑑於國家全安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前身所屬人員均由國防部各軍種現職人員徵用調派兼任,早年並由前身「國防會議」核發居住憑證安排眷舍以照顧,並由國防部撙節辦公費用分批完成興建、修繕,因此,該等無論眷口及眷村於實質上均符國軍老舊眷村之要件與本法立法意旨,予以差別待遇顯有欠公允。
三、據上,爰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二項,針對國軍老舊眷村之定義,應考量國防人員歷史脈絡及本法之實質立法意旨,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即「國防會議」)所核發之原眷戶居住憑證或公文書等均以採認納入,以保障其信賴利益。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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