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及第九十八條,增訂主管機關辦理文資指定或登錄遇社會重大爭議時應舉行聽證,並提高文資所有權人的獎勵與補償機制。提案理由是文資保存不易、誘因與補償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文資所有權人可望獲得較完備的獎勵與補償,遇重大爭議案件也將有聽證程序,提案方主張促進文資保存。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文化資產所有權人、文化主管機關、文資保存相關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文資法第六條(增訂重大爭議時應舉行聽證)與第九十八條(提高獎勵、補償機制);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保存誘因、完備補償、爭議案件納入聽證強化正當程序;疑慮:補償財源負擔、聽證可能拉長程序時程、與緊急保護需求的平衡。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程序與補償並進的修法,可關注聽證適用門檻與補償經費來源的後續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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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羅廷瑋、吳宗憲、徐欣瑩、陳永康等21人,有鑑於文化資產保存之不易,以及鼓勵、補助誘因不足、補償機制不完備,應增訂主管機關辦理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案件,遇有社會重大爭議之情形時,明定主管機關應舉行聽證,並提高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的獎勵、補償機制,促進文化資產保存,爰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鑑於文化資產保存之不易,為增加捐獻誘因,應積極提高鼓勵、補助並建立合理補償機制。
二、遇社會重大爭議之情形,應積極舉行聽證,提供審議參考。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文化資產保存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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