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七條,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的護理人員配置。提案理由指出公共化幼兒園逐年增加,但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學校已置護理人員者其附設幼兒園得免再置護理人員,導致校護工作量加重。修正要求計算護理人員員額的班級數時,應將幼兒園班級數一併納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附設幼兒園的學校在計算護理人員員額時納入幼兒園班級數,有助於維持合理校護人力、保障含幼兒在內全體師生的健康照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其附設幼兒園的師生、校園護理人員及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七條,將附設幼兒園的班級數納入護理人員配置員額的班級數計算基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含幼兒在內全體師生健康、減輕校護負擔、提升照護品質;疑慮:增加人事預算負擔、護理人力招募是否充足及地方財源。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員額計算調整牽動校護人力與預算,可關注實際增置人力的配套與財源。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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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蔡其昌、張雅琳、莊瑞雄、陳冠廷、許智傑等20人,鑒於現行法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四十班以上至少二人,以保障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惟配合政府幼兒園公共化政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數量逐年增加,而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導致幼兒學生共同在校學習,但護理人員卻未隨之增加,加重校護工作量並危及校園照護品質,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其護理人員配置員額之班級數計算,應將幼兒園班級數納入,以保障校園內全部師生之健康與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學校在校園內亦有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健康之責任,並明定於學校衛生法第一條,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同法第七條規定學校護理人員員額配置之計算基準,未達40班者,應置護理人員1人;40班以上,至少應置護理人員2人。
二、另,政府為回應家長托育子女之普遍需求,積極推動公共化幼兒園政策,並採公立國小校校有幼兒園為原則的做法,是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逐年增加。然而,根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但書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此不僅加重校內護理人員負擔,亦可能導致照護品質低落。
三、綜上,為維護校園內全體師生(含幼兒)及職員健康與安全,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幼兒園者,其護理人員配置員額之班級數計算,應將幼兒園班級數納入,以維持護理人員合理數量。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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