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是《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在全面禁用獸鋏等高殺傷力無差別陷阱,並依釋字第803號將原住民族基於非營利自用的獵捕、宰殺或利用納入傳統文化保障,允許事後報備,同時對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原住民狩獵予以除罪化、改處行政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少獸鋏對黑熊、石虎等保育類動物的危害,並調整原住民狩獵保育類動物罰則過嚴、輕重失衡的情形。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獵人、出借器械的第三人、野生動物保育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一條之一(全面禁用獸鋏、增訂備查制)、第五十一條之一(保育類納入並除罪化改行政罰)、第五十二條(擴大沒收第三人器具)。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應全面禁用獸鋏、依釋字803號保障原住民非營利自用狩獵並改採備查與行政罰;疑慮:保育類除罪化的範圍與保育衝擊、沒收第三人器具等設計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在「保育類除罪化」上立場明確,建議與其他野保法版本對照罰則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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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發文2024-04-18
黨團協商2024-07-12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6人,鑒於野生動物保育法雖逐步禁止獸鋏之使用,惟此類高殺傷力無差別陷阱屢屢誤造成目標以外動物死亡或傷殘,甚至造成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地危害,應予全面禁用。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進一步闡述有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保障亦應包含基於非營利自用目的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權利,應配套修法解套,並允其事後報備。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來黑熊、石虎等保育類野生動物遭受獸鋏傷害或死亡事件增加,受到社會大眾關切,全面禁止使用獸鋏等易對野生保育動物造成無法挽回之傷殘或死亡之器械,為我國保育政策之既定方針,爰修正全面禁用之。(修正條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野生動物、森林都屬於自然資源,原住民族居住山林自然之傳統領域,採獵當地的自然資源。長久以來採集狩獵已成為原住民族傳統的謀生方式,並形成重要的文化表徵與內涵。基於尊重與維持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應允原住民基於部落傳統,於非營利自用之情況下,得獵捕利用野生動物,並依大法官會議解釋第803號解釋意旨,原住民狩獵不必以事前申請許可限制,應有多元彈性措施,爰增訂備查制以更符合原住民傳統文化。(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三、依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之必要得獵捕、宰殺或利用包括保育類在內之野生動物,但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然若違反本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依第五十一條之一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之用或非為買賣者,處較輕之罰鍰。然而,若是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不論是否為傳統文化、祭儀之目的,或故意過失,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將科處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實屬過嚴,且輕重失衡。事實上原住民族之狩獵行為,若只是單純的生活需求或文化祭儀,並不會對保育類野生動物族群或生態環境構成威脅。爰修正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將保育類野生動物一體納入本條並予除罪化,改處以較輕之行政罰。(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之一)
四、為強化野生動物保育,就第三人租借器械、工具予行為人造成對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危害者,亦應承擔其器械、工具被沒收沒入之結果,以增加違法行為人取得器械工具之困難度,阻絕幫助犯之僥倖心理,遏止違法行為,刑法第十一條但書規定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之意旨,爰修法另定之。(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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