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案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主張將空氣污染(如PM10、PM2.5指標)情形增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指標,由主管機關研訂公式。提案理由是部分縣市配合國家政策設置高污染產業、貢獻經濟卻承受污染與發展受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高污染影響、空品較差的縣市在統籌分配稅款上可能獲得補償性考量,有助於平衡其因污染受限的發展與財政。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特別是空品較差或設有高污染產業的地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增列空氣污染情形為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指標,授權主管機關訂公式(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償配合國家政策設廠而承受污染的縣市、落實區域均衡;疑慮:以污染作為分配指標的合理性、公式設計與對其他縣市分配的排擠效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會期有多個財劃法修正版本同時審議,分配指標與公式差異是觀察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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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4-05-20
委員會審查2024-06-03
委員會審查2024-06-19
委員會審查2024-10-21
委員會審查2024-10-23
委員會審查2024-11-04
委員會審查2024-11-06
委員會審查2024-11-07
黨團協商2024-11-29
黨團協商2024-12-10
黨團協商2024-12-16
黨團協商2024-12-18
黨團協商2024-12-19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黃捷等16人,鑑於氣狀、粒狀和衍生性之空氣污染物為政府重視之問題,其中又以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指數受到民眾關注,過去部分縣市配合國家政策設置高污染產業,長期造成環境污染,降低投資意願,導致居民就業機會減少,進而人才外流。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具平衡區域發展之設置目的,地方政府配合國家政策設置高污染產業,經濟成長貢獻全國,污染卻阻礙本地發展,爰將增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指標,由主管機關研訂公式以為標準。爰擬具「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空氣污染情形逐漸受到國內外政府、企業與民間之重視,空氣污染問題除危害民眾身體健康、影響居民生活外,影響區域形象、降低企業投資意願、減少居民就業機會,造成人才與青年的外移,影響地方政府營利事業營業額、財政能力等,並進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比例。
二、107年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依據」,據環保署公布之「直轄市、縣(市)各級空氣污染防制區」顯示,國內部分縣市近年來雖然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方案」改善率極佳,然其懸浮微粒(PM10)、細懸浮微粒(PM2.5)仍列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三級空氣污染防制區,使企業投資受限,原因在於該些區域過去以來配合國家整體經濟建設政策,設置高污染產業,造成長期環境污染,區域流於高污染與發展困難之循環因果關係,需長期加強投入改善工作始能迎頭趕上其他縣市。
三、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設置目的為中央政府將來自全國稅收的部分,統籌分配發還給地方政府,用以平衡區域發展。地方政府配合國家政策設置高污染產業,經濟成長貢獻全國,污染卻阻礙本地發展,爰將增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分配指標,由主管機關研訂公式以為分配標準。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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