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目的在強化校園餐飲衛生落實。提案將學校餐飲衛生抽查頻率由每學年至少一次提高為每學期至少一次,並要求採購契約範本明定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改的食品及添加物。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提高校園餐飲抽查頻率,並以契約範本明文把關瘦肉精與基改食材,強化學童飲食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學校學童、學校中央餐廚與外訂餐盒業者、教育、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二條,將餐飲衛生抽查頻率由每學年至少一次改為每學期至少一次;修正第二十三條之三,要求中央訂定的採購契約書範本載明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的食品及食品添加物,詳細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抽查頻率與契約明文規範可強化校園食安;疑慮:稽查量能與檢驗資源是否足以支應加倍頻率、契約落實與監督機制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提高抽查頻率須有檢驗量能支撐,建議關注主管機關人力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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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2-23,2024-02-2
交付審查2024-02-23,2024-02-2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8人,為強化法律規範事項所實際落實於學校衛生業務,以及學子們食用健康及安全之目的,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修正提高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之頻率,並強制規範學校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所依循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採購契約書範本中,內容應載明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當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乃規範關於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且頻率為每學年至少一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本提案考量每學年至少一次實有不足,恐致校園食安疑慮,抽查頻率應予增加,爰修正為每學期至少一次。
二、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中,第一項規定學校辦理膳食採購,應參考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與供應業者簽訂書面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至於第二項內容則確立學校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之制定,所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然而,考量法律規範該有關學校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內容所應必需包含載明不得使用含乙型受體素、基因改造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爰修正之。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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