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
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規範齒模製造技術員資格、專業訓練、執業範圍等事項,以確保齒模製造技術之品質與安全,提升牙科醫療服務水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0-23・共 11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齒模製造技術員 (以下簡稱齒模技術員) 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
本辦法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辦法所稱齒模技術員,係指從事齒模製造、並依牙醫師或鑲牙生指示得
從事助理鑲牙之人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民國六十一年十月一日前取得臺灣省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或台
北市鑲牙齒模承造業職業工會會員證經查證屬實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
行政院衛生署申請登記,並請領齒模製造技術員登記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齒模技術員應持憑登記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繳驗申請發給
從業執照。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齒模技術員死亡時,應於十日內由其最近親屬向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告
,並繳銷從業執照及登記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齒模技術員不得施行口腔內外科或治療牙病,以及與口腔衛生有關之醫療
業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齒模技術員違反前條之規定者,依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處罰,並撤銷
其登記。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齒模製造技術員管理辦法」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