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2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另 3 件已三讀,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規範全民運動署的組織、職責與權限,目的在於推動全民運動、提升運動風氣,促進全民健康與社會參與,確保運動發展政策的推動與執行。
審議中 12(80%)已三讀 3(20%)其他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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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最後異動 2025-01-24・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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