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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 第23條
遊說法 第2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
第十三條
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或終止登記。 二、違反
第十五條
第二項但書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屆期未登記。 三、違反
第十六條
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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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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