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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第2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 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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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