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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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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