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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 第16條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 一、遊說者。 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 三、遊說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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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