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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13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之。 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非會員董事及監事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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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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