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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112條

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時,證券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其本人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買賣。 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與本人間已有委任契約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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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