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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83條

經訴訟關係人之同意,得以科技設備傳送訴訟文書,其傳送與送達或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適用範圍、程序、效力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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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