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訴訟法 › 第144條

行政訴訟法 第144條

以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或曾為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同意。 前項同意,除有妨害國家高度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以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證人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43-1條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第1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