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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145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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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