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訴訟法 › 第135條

行政訴訟法 第135條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行政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AI 白話解釋
← 第134條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第1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