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訴訟法 › 第233條

行政訴訟法 第233條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32條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第2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