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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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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32條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 前項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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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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