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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225條

請求繼續審判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請求繼續審判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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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