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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63條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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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