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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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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63條
依
第四十四條
、
第四十五條
、
第四十八條
第一款、
第四十八條之一
至
第五十條
、
第五十二條
至
第五十五條
、
第六十一條
及
第六十二條
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
第四十六條
及
第五十一條
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
第四十六條
至
第五十條
、
第五十二條
至
第五十四條
、
第五十七條
第二項、
第五十八條
、
第六十一條
及
第六十二條
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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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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