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著作權法 › 第46條

著作權法 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情形,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5條看 著作權法 全文第4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