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
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規範福建省政府的組織、職權和運作方式,旨在明確政府部門的設置、職責和權限,確保政府有效運作,以推動地方發展和提供公共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03-24・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福建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執行本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本府置委員九人,組成本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本府委員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自治事項。
二、涉及各組、室共同關係重大事項。
三、主席交議事項。
四、其他法令授權、行政院交辦或有關省政之重要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