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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92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應於障礙中止後,四日內行之。 證明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間內已將通知發出者,認為遵守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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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