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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83條

參加付款後,執票人應將匯票及收款清單交付參加付款人,有拒絕證書者,應一併交付之。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參加付款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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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