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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82條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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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