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據法 › 第55條

票據法 第55條

參加人非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而為參加者,應於參加後四日內,將參加事由通知被參加人。 參加人怠於為前項通知因而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
AI 白話解釋
← 第54條看 票據法 全文第5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