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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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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54條
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 一、參加承兌之意旨。 二、被參加人姓名。 三、年、月、日。 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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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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