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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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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53條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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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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