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據法 › 第110條

票據法 第110條

執票人以匯票之原本請求承兌或付款而被拒絕,並未經返還原本時,其拒絕證書,應在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09條看 票據法 全文第1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