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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111條

拒絕證書應接續匯票上、複本上或謄本上原有之最後記載作成之。 在黏單上作成者,並應於騎縫處簽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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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