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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104條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執票人不於約定期限內為前項行為者,對於該約定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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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