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據法 › 第103條

票據法 第103條

執票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原匯票付款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背書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其所在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之。 前二項市價,以發票日之市價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102條看 票據法 全文第10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