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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文化部組織法規範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職權與任務,旨在建立文化行政體系,推動文化建設,以增進國民文化生活與福祉。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1-06-29・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文化業務,特設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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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政策與相關法規之研擬、規劃及推動。 二、文化設施與機構之興辦、督導、管理、輔導、獎勵及推動。 三、文化資產、博物館、社區營造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四、文化創意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五、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等產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六、文學、多元文化、出版產業、政府出版品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七、視覺藝術、公共藝術、表演藝術、生活美學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八、國際及兩岸文化交流事務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九、文化人才培育之規劃、輔導、獎勵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文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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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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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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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文化資產局:辦理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事項。 二、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執行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之輔導、獎勵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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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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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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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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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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