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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軍律

一句話看懂
戰時軍律是用以規範戰時軍人應遵守之紀律與法律,目的在於維持軍隊之紀律與秩序,確保軍人在戰時之正確行為,以達成戰爭之目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12-25・共 1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凡軍人、地方團隊人員或兼有軍職之公務員,在作戰時期犯本軍律之罪者 ,適用本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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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有守土之責,未奉命令擅自棄守者,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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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臨陣退卻或託故不進者,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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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敵前反抗命令或不聽指揮者,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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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投降敵人或叛徒者,處死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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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主謀要挾或指示為不利於軍事上之叛亂行為者,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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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敵前逃亡者,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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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盜取或毀損與軍事有關之交通或通訊設備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致令不堪使用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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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無故不就指定地點或擅離配置地者。 二、奉令前進託故遲延者。 三、虛報敵情或匪情,致影響指揮官之判斷者。 四、玩視敵情或匪情,不為適當處置者。 五、捏報戰績或戰鬥失利隱匿不報者。 六、匿報或改報戰績者。 七、對於作戰或與作戰計劃有關之命令,奉行不力,致未達成任務者。 八、敵前未盡其應盡之責,致委棄武器、彈藥、糧秣、車輛、油料或其他 重要軍用品者。 九、在作戰區域,未盡保管、處置之責,致遺棄損毀武器、彈藥、糧秣、 車輛、油料或其他重要軍用品貽誤補給者。 十、在作戰區域,未經當地指揮官允許,擅自遷移機關所在地者。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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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在同一戰線或戰場內,負同一任務時,坐視友軍危殆不為策應赴援者,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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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無故擅離部屬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發生事變或貽誤軍機者,處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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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使武器、彈藥、糧秣、被服、裝具或其他軍用物品不 能適時供應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失誤軍機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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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不盡其應盡之責,致遺棄傷病官兵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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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軍人或地方團隊人員犯本軍律之罪者,該管各級政治工作人員有檢舉及監 察其執行之責。 犯本軍律專科死刑之現行犯,在作戰區域,該管軍事最高機關得為緊急處 置,補呈卷判。但日後如發現有事實證據不符或有重大錯誤者,軍事最高 長官及各級承辦人員,應分別依法治罪。 犯本軍律之罪,判處徒刑者,不適用假釋及調服勞役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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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軍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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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大法官解釋

提及「戰時軍律」的釋字(依文義比對,供參考)。
釋字第 262 號

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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