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強制執行法 › 第56條

強制執行法 第56條

書記官、執達員於查封時發見債務人之動產業經因案受查封者,應速將其查封原因報告執行法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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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