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強制執行法 › 第55條

強制執行法 第55條

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及日出前、日沒後,不得進入有人居住之住宅實施關於查封之行為。但有急迫情事,經執行法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日沒前已開始為查封行為者,得繼續至日沒後。 第一項許可之命令,應於查封時提示債務人。
AI 白話解釋
← 第54條看 強制執行法 全文第5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